(六)安全保卫机构、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安全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消防、特种设备等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情况;
(八)制定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九)其他应当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 安全保卫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书面报告:要求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二)查阅档案、台账,调取、复制与安全保卫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实地检查安全保卫制度、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验人防、物防、技防和消防等安全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四)日常巡检: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其他专项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单位贯彻落实
《内保条例》的规定,主要担负的安全保卫职责:
(一)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要求,以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二)加强对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消除隐患;
(三)严格执行安全保卫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单位内部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四)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和安全保卫教育,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和安全观念;
(五)加强对进入外来人员和在单位内部从事施工、劳务派遣等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
《内保条例》等规定,严格落实部门监督主体和单位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制,按照各自安全保卫工作界面、职责,自觉配合保卫部门做好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应依法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改正。单位拒绝执行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市政府机管局报送本市公安、消防、质监和安监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