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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开工前实行安全事项检查的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开工前实行安全事项检查的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00号)


驻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各部门、单位,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
  现将《建设工程开工前实行安全事项检查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设工程开工前实行安全事项检查的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和局属各单位建设工程开工前的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的管理行为,根据《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地的部门、单位,局属各单位,市孙宋文管委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具体范围为:
  (一)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以上﹙企事业单位租赁房除外﹚的修缮工程应当列入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事项检查内容。凡未列入范围的工程,由各单位按消防和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安全检查。
  (二)驻人民大厦、市政大厦办公的部门、单位,无论建设和修缮工程建筑面积的大小都要按照人民大厦、市政大厦消防及施工安全管理有关现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建立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事项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负责部门)
  由市政府机管局保卫处(以下简称“保卫处”)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事项检查的管理,各单位负有报送责任。保卫处收到开工前安全事项检查报告后,在3个工作日内,视报告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和安全生产的检查。各单位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有效承担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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