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一式二份并盖章);
(二)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三)本单位年度产权变动分析报告;
(四)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情况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机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设立产权登记表
2.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表
3.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
附件1
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设立产权登记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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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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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监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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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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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 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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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编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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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文号
| | 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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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使用单位申报数
| 国资监管单位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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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 |
负债总额
| | |
国有资产总额
| | |
其中:固定资产
| | |
固定资产分类
| 数量
| 账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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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平方米
| |
房屋及建筑物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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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设备
| 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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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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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类
|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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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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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单位审定盖章
| 单位负责人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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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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