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设立的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在被批准设立并办妥组织机构代码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机管局申办设立产权登记。
申办设立产权登记的市级行政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机管局网上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相关产权登记事项,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设立产权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盖章);
(二)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证明;
(五)已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复印件和车辆编制证、行驶证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合并、部分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机管局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市级行政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机管局网上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相关产权登记事项,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盖章);
(二)批准变动的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变动后财务决算报表及相关证明;
(六)相关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市级行政单位依法被撤销或整体改制的,应当在被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机管局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市级行政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机管局网上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上报相关产权登记事项,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一式二份并盖章);
(二)批准撤销或整体改制的文件;
(三)《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撤销时资产清查报告或改制时资产评估报告等;
(五)相关审计报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八条 市级行政单位申办产权登记,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机管局应当通知申报单位及时补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政府机管局收到产权登记申报单位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与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