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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01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明晰产权关系,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明晰产权关系,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行为。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办理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市级行政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
  第四条 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编制人员、经费来源、成立时间、单位地址、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等;
  (二)单位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等;
  (三)主要资产情况。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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