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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金额单位:元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购置时间
单位价格
数量
账面价格
处置原因
市政府机管局审核意见
合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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