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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1.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拟公开拍卖的资产需附资产底价确认书);
  2.涉及房产、地产处置的,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涉及公务用车处置的,须提交车辆编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置换
  1.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经相关部门批准置换资产的,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四)报损
  1.单位对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
  2.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文件;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单位出具的非正常损失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政府机管局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市级行政单位提交与所处置资产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市政府机管局受理资产处置事项的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办理资产处置事项的时间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市政府机管局自收到资产处置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置决定。需报市政府批准的,市政府机管局应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正式受理后,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不完备的,自材料补充完整之日起重新计算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按照规定自行处置限额以下的资产,应当在处置结束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
  市级行政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底将本单位资产处置情况汇总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
  市政府机管局定期汇总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机管局会同市监察、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行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机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机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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