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售(有偿转让),是指以出售方式出让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在市级行政单位之间以及市级行政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实施的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的交换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四)报废,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无法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核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按有关规定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七条 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三)因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产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四)超过使用期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五)盘亏、损毁、呆账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审批以下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一)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公务用车等资产的处置;
(二)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自行处置限额以外资产的处置;
(三)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四)其他需要市政府机管局履行审批手续的资产处置事项。
第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可以自行处置本单位年度处置限额以内的固定资产,且固定资产单价应当在5万元以下,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市级行政单位年度自行处置资产限额为:
(一)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含)以下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二)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含)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20万元;
(三)年初固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单位,年度固定资产自行处置最高限额为30万元。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资产处置,由各单位按处置权限通过市政府机管局网上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平台报批或备案,同时提交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说明)函、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
其中,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应当将有关处置事项先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机管局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方案,按规定报送市政府机管局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