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03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变更及核销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级行政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及限额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政府机管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级行政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产权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 资产处置主要方式包括:
(一)无偿转让(无偿调拨),是指在不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