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机管〔2011〕204号)
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实效,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工作实效,按照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原则,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以及《上海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行〔201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及工商局、地税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市级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行为。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府机管局)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考核评价制度,制定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定期对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综合评价,对其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组织形式。
市政府机管局负责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考核评价工作。其中,有主管部门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组织考评,考评结果报市政府机管局备案,市政府机管局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抽查。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