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关于全面启动《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系统》试点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出口退运货物追溯调查工作有效性,加快口岸信息流转速度,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对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进行试点运行的通知要求,经上海检验检疫局研究决定,在上海口岸全面启动“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系统”的试点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使用时间
集中注册时间:2012年2月7日-2012年2月14日
系统使用时间:2012年2月15日起
二、系统使用要求
凡在上海口岸办理出口退运货物入境放行手续的企业或其代理企业,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中进行信息填报,根据填写的《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纸质内容(附件一),在系统中对出口退运货物情况进行电子信息填报提交,具体操作参见《出口退货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端)用户使用手册》;企业人员在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入境申报手续时,将填报的《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填有电子系统生成的退货编号)加盖公章提交给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由检验检疫人员对照审核电子信息。
三、其它
1、企业系统注册工作:使用“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系统”,相关申报企业或其代理企业必须提前在该系统进行企业用户注册,并提交到“上海局本部”审核。
2、企业端地址:http://entrpmsweb.itownet.cn。
3、检验检疫部门联系人详见《各检验检疫机构出口退货系统联系人名单》(附件二)。
特此通知。
上海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
上海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一:
出口退运货物情况登记表
拟流向调查检验检疫机构:
系统退货编号:
受理登记检验检疫机构:
受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以上信息由受理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统一填写)
进口报检号
| | 报检(申报)单位
| |
货物名称
| | H.S.编码
| |
退货国别(地区)
| | 到港日期
| |
退货金额(美元)
| | 退货数/重量
| |
退货收货人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
退货收货人
| □本市 □外省市
| 所在区(本市填写)
| |
出口退货商品出口时的信息
|
出口是否法检
| □ 是 □ 否
| 出口口岸
| | 出口日期
| |
出口报检号(法检)
|
| 出口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法检)
|
|
出口生产企业
| | 出口生产企业
组织机构代码
| |
出口生产企业类别
| □一类□二类
□三类□四类
| 生产企业所在地
| 省 市
区/县
|
产品大类(请在相关栏目中打“√”)
| □机电
| □轻工
| □纺织品
| □化矿
| □金属材料
| □木制品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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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货原因类别(请在相关栏目中打“√”,并具体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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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原因
| □
| 1.健康、安全、卫生、环保不符合要求
| 贸易原因
| □
| 1. 保修期内正常维修
| 运输原因
| □
| 1. 运输中受损
|
□
| 2.不符合标准、合同等
| □
| 2. 贸易、货款纠纷
| □
| 2. 运输中受潮、变质
|
□
| 3.数重量不符合要求
| □
| 3. 客户需求更改
| □
| 3. 输往国家或地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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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包装不符合要求
| □
| 4. 无理由协议造成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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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规格、尺寸不符要求
| □
| 5. 贸易性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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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技术壁垒
| □
| 6. 已使用产品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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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累积、库存产品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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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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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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