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分工与衔接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市实际,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研究商定,现就上海地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食品生产许可分工及衔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产品全部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产品既出口又国内销售的食品生产企业,国内销售的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备案并进行监督管理;出口和内销重叠的,先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再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三、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