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进一步规范艺术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艺术品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近日文化部下发了《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工作
根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各区县已建立了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并通过政务管理信息平台建立了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信息数据库。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县要进一步落实好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制度,完善备案信息登记工作。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应使用《通知》明确的《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登记备案证明》等统一表式;
(二)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实行“经营地备案”原则。美术品经营单位“异地经营”的,即企业工商登记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同的,由实际经营地所在区县文化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工作。
(三)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31日,各区县要对所管辖区内的美术品经营单位开展全面普查和摸底工作。以实际掌握的备案单位信息为基础,对备案单位进行实地走访,核实登记信息。对在工商部门获得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督促其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在普查和摸底工作中发现的没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应当告知其到住所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工商部门。
(四)对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由各区县文化(广)局书面告知辖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请文化市场执法大队要按照《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同级文化行政部门。
二、切实做好前三批诚信画廊复核与第四批诚信画廊推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