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遵循法定程序。各单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笔录中签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应当认真加以考虑。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或者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实施查封、扣押须符合期限要求。各单位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另有规定外,应当统一遵守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30日期限。对情况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期间计算方法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五、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须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丧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自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行政决定。
(二)申请强制执行须经催告程序。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各单位应当及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意见及催告书等有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行政强制法》加强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对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