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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三、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一)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要对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全面梳理。要抓紧对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如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行政强制执行申请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实施。对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要依法予以纠正。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已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实施这些行政强制措施。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行政强制行为由具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实施。

  (三)完善与行政强制相关的执法制度。要对现有行政执法制度中涉及行政强制的内容进行集中修改、完善。如执法制度中关于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四、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单位凡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实施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对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须经报告及批准。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5号、第108号、第137号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报告批准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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