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法〔2011〕762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质检法〔2011〕777号),就做好
《行政强制法》的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落实市政府、国家质检总局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结合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际,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
《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这部法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