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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质技监法〔2011〕781号)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处室: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日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听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三章 听证的实施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听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听证范围)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者资质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记录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 (听证的法律效力)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听证组织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的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案审办),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请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听证主持人;
  (二)确定听证员、听证记录员、听证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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