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六)企业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企业需提供)。
(七)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总发行企业、批发企业、全国和区域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
(八)《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或2012年3月31日的,还需提供有效的经营场地证明。
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总署直接负责年度核验的企业(总发行企业、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需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