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区、县文化(广)局以及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
1.对仅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核验后,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2.对仅持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核验后,收回其原有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对于同时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核验后,收回其原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新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归并经营范围。
各区、县文化(广)局对于通过年度核验的单位,需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网上记录相应的年度核验日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4.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5. 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区、县文化(广)局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企业应进行认真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所在地区、县文化(广)局审批。缓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对于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需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网上将企业状态标记为“未年检”,等重新办理年度核验并通过后,将其企业状态再恢复为“正常”。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度核验。
1.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具备《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审批的区、县文化(广)局收回《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并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网上将企业状态标注为“无效”。
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区、县文化(广)局在规定的年度核验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其送达年度核验催告函。经催告一个月内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原审批的区、县文化(广)局注销登记,并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网上将企业状态标注为“注销”。
五、今年年度核验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