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沪新出发〔2012〕2号)
各区、县文化(广)局:
为做好2012年出版物、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现就有关年度核验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核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和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年度核验工作。
2012年前由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发证的外商投资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企业自即日起移交经营地所属区、县文化(广)局管理,由各区、县文化(广)局负责2012年度的核验工作。
根据2011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修订的《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予以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结合此次年度核验工作,原新闻出版总署监制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应全部换发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此次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未换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将一律视作无效。同时,即日起本市不再核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对于经审批同意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全部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于同时从事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将经营范围归并至同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年度核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发行单位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来(音像制品发行单位需检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发行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无被处罚记录。如存在上述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二)按照《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总结发行单位2011年一年来(音像制品发行单位需总结2010年、2011年两年)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音像制品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三、核验单位需报送的材料
(一)《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2012年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2,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填报)。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须提供)。
(六)网上年度核验填报回执。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