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新闻出版出版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沪新出产业〔2011〕23号)
本市各出版、发行、印刷、报业集团,图书出版社,音像电子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复制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公司,互联网出版单位、电子书出版,其他新闻出版业务单位,区、县文化局: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做好2011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新出字(2011)433号]精神,现将2011年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与方法
(一)图书出版、报纸出版、期刊出版、音像制品出版与发行、电子出版物出版与发行、复制业、出版物进出口以及版权管理和版权贸易、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统计实行全面调查。
(二)全国印刷、出版物发行及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的办法。
1.全国印刷统计中,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实行全面调查;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单位)实行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调查。
2.全国出版物发行统计中,新华书店及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和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和规模以上的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包括批发和零售单位)实行全面调查;规模以下的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包括批发和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
3.全国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统计中,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互联网出版单位,电子书出版、复制、总发行、进口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含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规模以上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复制单位,新华书店及出版物总发行单位、供销社系统发行单位、邮政系统发行单位和出版社自办发行单位,规模以上的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包括批发和零售单位),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实行全面调查;规模以下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从事复印、影印、打印业务的个体经营者(单位),规模以下的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包括批发和零售单位),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个体经营者,从事其他新闻出版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抽样调查;国家级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排名前10位的入驻企业实行全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