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
(五)生产经营场所是否符合规定;
(六)印刷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印刷生产设备是否已淘汰;
(七)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是否取得《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八)印刷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九)出版物印刷企业应提交3种、食品包装、药品包装印刷企业应提交2种由省级以上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
(十)如果印刷企业有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必须如实填报数字印刷的销售产值;
(十一)如果本市印刷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印刷企业,可以按照总部经济方式,将数据汇总后一并上报;
(十二)有无违反印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印刷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并符合年度核验工作主要内容要求的,准予通过核验。
通过年度核验的印刷企业,将在《上海市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加贴“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12年年度核验合格”标签。
(二)印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通过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未取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的;
4.未按规定完成“上海印刷企业信息录入系统”年报和相关事项的填报工作的;
5.未按规定在“上海印刷复制业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图书、期刊印制委托书”(出版物印刷企业)、“五项制度”网上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