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粮油仓储单位实行备案的通知
(沪粮展〔2011〕122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
为了规范本市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
六条规定,我局将组织开展本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主体
备案主体是指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达到一定规模的粮油仓储单位,即仓容规模在500吨以上或罐容规模5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备案实施机关
备案实施机关为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向其粮油仓储设施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备案期限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其粮油仓储设施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现有的粮油仓储单位,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其粮油仓储设施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基本情况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备案方法
备案采取网络信息化管理,应用软件为“上海粮食网(www.shgrain.gov.cn)《上海市粮油仓储设施信息管理系统》”,经培训后开通。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六、备案变更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营业务、仓(罐)容规模、主要仓储设施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