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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技术经纪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通过全市统一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技术经纪资格;

  (二)在技术经纪机构内从事技术经纪活动;

  (三)参与上海市技术经纪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且两年内无失信记录。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技术经纪机构开展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两种服务类型的技术经纪项目,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术经纪项目必须通过技术经纪机构作为中介方,并通过机构内至少一名注册技术经纪人完成;

  (二)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需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三)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签订日至项目申请资助日不超过3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已达到技术合同技术交易额70%;

  (四)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或者技术开发合同的委托方是在本市注册登记且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企业。

  (五)关联企业间技术交易的经纪活动,不属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本市在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相关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技术经纪机构发展、活跃和繁荣技术市场。

  第七条 政府资金采用指引方式对技术经纪机构促成的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合同实际交易额予以无偿资助。 资助资金按下列标准以分段累计方式计算:

  单项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以内部分(含100万元),按照技术交易额的1.5%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100万元,不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计算;技术交易额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0.2%计算。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最低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其中,对属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技术经纪项目,资助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0.3%。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低于4000元,不超过4万元。

  第八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经纪支出的补偿、技术经纪机构信息化平台建设、技术经纪人教育培训等。

  第九条 技术经纪机构申请资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资金技术经纪项目所涉及的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开发合同原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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