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集装箱道路运输服务收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沪交航函〔2012〕24号)
各相关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的有关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集装箱道路运输服务收费信息,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保障和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请各单位认真清理涉及道路运输经营服务的收费项目,并根据梳理情况填写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情况表(附后)于2012年2月17前报送我局。今后有涉及集装箱运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变化的,应在有关收费实际执行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重新报送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情况表并说明收费变动理由及依据。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的规定规范收费,严禁借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针对道路运输司机强行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