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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组织申报本市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交科〔2012〕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部署,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经验交流与推广,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推选办法的通知》(交能办函〔2010〕208号)和《关于推选交通运输行业第五批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通知》(厅政法字〔2012〕8号)的要求,现就本市申报和推选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范围
  项目申报原则:具有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或对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显著的社会效益;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
  项目申报范围:符合项目申报原则的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生产、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养护和运营等领域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申报及推选条件
  (一)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确定的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重点工作。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较完善的能源利用管理机制,能源利用管理日常基础工作较扎实。
  (三)对采用节能减排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申报项目,应做到技术成熟,效果明显,经济简便,适于推广。
  (四)对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实现节能减排的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能源政策相关要求。
  (五)对营运车船节能驾驶和港口机械节能操作申报项目,应总结成熟的驾驶(操作)方法,并符合安全驾驶(操作)规程要求。
  (六)对通过提高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能力实现节能减排的申报项目,应对加快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提高行业和社会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三、具体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负责编写《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和《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经验材料》(编写提纲见附件2),申请材料原件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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