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机构,配备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专职干部1至2名;在每个居委会、行政村要建立交通安全信息员,做好信息采集、登记、汇总工作,完善健全各种台帐(包括协管员、信息员、驾驶人、机动车、交通安全现场、检查摩托车登记情况等)。
4.健全和落实社区、行政村交通安全工作站的职责,发挥工作站的作用。要协助综合治理、交警、派出所、农机、司法、民兵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勤执法队,加大对县、乡道路的管理和对私家车、短途客运车辆、摩托车、农用车违法行为的治理,并把交通安全工作站列入重点考核内容。村级工作站要切实做好基础台帐建设、交通安全宣传、便民利民服务等工作。
(三)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面
1.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明确司法、教育、宣传、公安、农业(农机)及新闻单位等相关部门交通安全宣传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宣传教育计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教育安全宣传台帐,组织制作交通安全宣传资料,落实必要的交通安全宣传专项经费。
2.宣传部门要协调广电局将
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情况作为公益事业进行宣传报道。新闻单位要对交通安全宣传保持较高的关注度和较高的采访、采稿率。要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及时进行正面报道,每月义务通报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违法情况。同时,在交警大队的协助下,年内制作专题片2至3个,每月制作宣传专栏1至2个。
3.电信部门、移动公司要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每月发送2至3条关于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信息。
4.各乡镇要制定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对辖区群众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每季度至少宣传一次,年内宣传普及率达100%。在90%以上的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众宣传园地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在50人以上单位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乡镇有线广播等媒体开设固定的交通安全宣传栏目,开展交通事故警示教育,配合有关部门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专项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辖区内交通事故案例及外地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汇编成交通安全宣传材料,提供给各乡镇及社区、单位、学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