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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木县政办发〔2010〕133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政令通畅,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区、州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要求,我县于2010年4月1日下发了《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木县政办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对全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截至目前,清理工作第一阶段已经完成,共清理规范性文件53件。为了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达到预期效果,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从第一阶段清理结果来看,个别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部门对清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不重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没有积极主动的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甚至存在没有清理出一件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现象。在下阶段的清理工作中,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领导,由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将清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确保清理工作扎实、有序和全面开展。同时,要及时总结第一阶段清理工作的经验,认真查找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符合实际的有效措施,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在2010年9月4日前将全部清理结果及总结报送县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4825003)。

  二、精心组织,规范清理
  1.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范围。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是:时间跨度为本单位成立以来至2010年1月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并、分离或变更后设立的单位对与单位有继承关系的原单位规范性文件应一并纳入清理范围;二是:制发主体应包括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第一阶段主要完成的是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下一步要做好对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以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其他有关工作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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