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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设立流入方准入条件

  各区县要指导乡镇根据自身农业发展特点,设立农业经营者准入条件,对拟流入土地的经营者进行资格审核把关,为有技术、懂经营、守法规、讲诚信的经营者,特别是参加过培训、获得相关证书的经营者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扩大现代农业经营规模。积极探索建立来沪务农人员“上岗证”和培训制度,积极推行本市“专业农民”资格培训和考核合格证书,不断提升农业从业者的生产经营能力。对于土地需求量大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公开公平的出让程序,通过招拍挂等办法,将土地优先流转给生产技术高、设施装备全、经济效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保证的企业和经营者,大力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于一些经营情况好、信誉高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流转期限。对一些来沪时间较长、规范从事蔬菜生产的来沪菜农,要积极推进集中居住的试点,改善他们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流转土地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定期跟踪考核,根据经营者的生产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分,逐步淘汰不合格经营者,坚决清退违规经营者。

  (三)加强平台管理服务

  加强对流转土地经营情况的监管,规范土地用途和生产行为。各区县要依法落实流转合同备案、审查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流转合同履行监管制度,定期检查流转合同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对违规使用农用土地的生产行为,限期改正,并取消当年相关农业补贴,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流转合同。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用途情况和生产情况的动态信息库,运用平台系统的预警功能,实行动态监管。充分利用平台信息优势,将乡镇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管理服务与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有机结合,开展对流转土地农药安全和科技服务等后续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生产管理服务体系。

  三、坚持依法有序流转,着力化解流转突出矛盾

  (一)坚持“三个不得”要求

  加强农业执法,及时纠正影响现代农业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农业生产秩序。土地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 1号),对通知下发后发生的改变基本农田性质、违规种树、挖鱼塘、建造永久性固定设施等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和纠正。严格禁止工商企业或社会个人借土地流转之名违法下乡“圈地”,进行非农建设。坚决杜绝利用土地反租谋取不当差价的行为,维护承包户、经营者双方应有的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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