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关于开展2012年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三)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区、县应优先安排。

  三、检验要求

  (一)安全技术检验必须由二名以上检验员同时进行,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须佩带“检验员证”。

  (二)安全检验场地应当符合安全、便民、高效的要求。

  (三)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查机、牌、证三者记载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须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参加检验。对于牌、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须补全后方可参加检验。

  (四)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必须核查“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对于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及时办理有效期签证手续,行驶证上的有效期一律签至“2013年5月底”。检验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原因,限期修复后再检。

  (六)检验合格的拖拉机按规定发放“2012年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检验合格标志应随机携带。

  (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后,可根据机型情况在前方易见部位喷刷“12验”字样,带挂车参加检验的拖拉机,应在挂车的后栏板上喷刷号牌放大号码。

  (八)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继续免收检验费,实行免费实地检验。

  四、其他要求

  (一)积极宣传农机具综合保险对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减少驾驶人意外事故的损失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引导机主投保农机具综合保险。

  (二)不在签证有效期内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准从事生产作业。超过检验有效期,需要补检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各监理所应及时安排补检,并按照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三)检验后出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或者更换涉及安全性能主要零部件等情况的,原检验合格结果失效。

  (四)各所于2月底前将2012年度检验计划报市所。在按月上报检验工作月度报表的同时,应及时把检验合格的年检记录录入上海农机化信息网农机监理业务系统(www.sham.shac.gov.cn)。安全技术检验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各所将“检验表”按号牌种类和号牌顺序排列整理后,连同检验汇总表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小结在六月底前一并报送市所。

上海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