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土肥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沪农委[2011]484号)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土肥站: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已于2009年12月委托你所(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经研究决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继续委托你所(站)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请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的规定事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2、《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
3、《行政处罚委托书》(上海市土肥站)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地址:吴中路628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
农药管理条例》
3、《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上海市农药检定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农药以及市政府规定市农委职能范围内的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