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委托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沪农委[2011]483号)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已于2009年12月委托你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期限至2011年12月31日。经研究决定,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继续委托你所以上海市农业委员会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请按照《行政处罚委托书》的规定事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行政处罚委托书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行政处罚委托书
一、委托行政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地址:大沽路100号
二、受委托组织:上海市兽药饲料监督所
地址:仙霞西路779号
三、委托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
兽药管理条例》
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7、《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四、委托事项及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