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一)抓住工作重点。进一步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必须突出重点。当前要突出三个工作重点。一是要着力督促工程款及时到位,确保支付;二是着力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场所、加工制造车间,实地了解他们的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是着力解决好欠薪逃匿问题。对突发的欠薪逃匿案件,要动作迅速,果断处理,快速平息。
(二)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和教育,采取普法宣传、组织培训、典型示范等措施,引导各类企业经营者牢固树立遵守法律、尊重劳动的意识,督促企业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要注意了解掌握当地企业经营情况,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动态监控,加大对农民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工资支付情况的排查力度,对曾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和存在拖欠工资隐患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发现企业可能拖欠工资的迹象和苗头,掌握工作主动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实施范围由建设领域逐步扩大到工业、农业、畜牧、交通、水利等领域,更好地发挥工资保证金保障企业工资支付的作用。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部门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准开工,并对超低价竞标的工程实施行政干预,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以及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大户,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施工许可等方面进行限制,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三)加强监察执法和调解仲裁。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企业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对发现的拖欠工资行为要限期整改,及时妥善解决;对涉及拖欠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调查处理;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要及时办案,积极引导职工通过法律渠道维护劳动权益。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主导、工会和企业组织联合参与的三方调解机制,对小额、简单案件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的案件,尽可能通过调解方式平稳解决。对申请仲裁的拖欠工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快立、快办、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处理,对涉及十人以上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及时裁决。
(四)加强应急处置。各乡(镇)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司法部门要发挥联动作用,加大防范、打击企业主欠薪逃匿的行为的力度。对因企业无力支付拖欠工资或欠薪逃匿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各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及时主动到一线接待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应急机制,果断采取有力措施,统筹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等资金,快速稳妥处置,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发布信息,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有效稳定群众情绪。要妥善做好群体性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认真研究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