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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卫生系统纠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一要加强宣传引导,浓厚活动氛围。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主动、自觉参与活动,大力宣传各级医疗机构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的新进展、新成效和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二要查找问题再深入,整改措施更规范。对照卫生部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认真查找自身管理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
  三要完善管理服务,强化日常监管。通过深化活动,促进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医疗质量明显改进,行业风气明显改观;加强医疗服务准入和日常监管,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
  四要加强督查指导,完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落实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注重医德考评结果运用,建立对医务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切实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五要进一步完善卫生行风第三方评价机制,不断提高社会群众满意度。年内,市卫生局将组织开展包含出院患者满意度的万人问卷调查工作。
  三、继续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1、加强公立医院反腐倡廉建设。切实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廉洁自律职业意识,医院“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基建、设备、招投标和药品采购等工作。对涉及以上内容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点加强对财务、基建、设备、药剂、信息、采购等部门负责人的监督,建立健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2、加强对医生处方权的监督。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制度、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统方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各级医疗机构要运用“制度+科技”的手段加强统方管理。
  3、推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制度。医疗机构与药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必须同时签订廉洁协议,或将廉洁协议列入购销合同,明确不得收、送商业贿赂,并约定法律责任,一旦违反协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处理。
  4、落实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凡经司法机关判决的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企业或个人,必须及时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本市各级医疗机构2年内不得采购其任何产品,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的力度。
  5、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检察、工商、纪检监察等执法执纪机关的沟通和联系,积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
  四、以规范职务职业权力为重点,开展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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