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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1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国际服务贸易处关于汇总上报2011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的通知


各服务外包示范区、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及服务外包企业:
  根据商务部对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的要求,结合财政部、商务部对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要求,现就企业汇总上报2011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执行金额收汇凭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 汇总上报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经营场所在上海;
  2、从事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服务外包、知识流程服务外包等相关服务外包业务;
  3、已登录“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企业信息登记和日常统计数据上报(fwwbqy.fwmys.mofcom.gov.cn);
  4、已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企
  业2011年度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的服务外包业务额占50%以上;
  5、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占员工总数70%以上。
  二 、汇总上报的要求
  1、请相关企业填写服务外包企业基本情况表(表1),汇总2011年度相关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包括ITO、BPO和KPO),并填写收汇凭证汇总表(表2),按时间顺序提供每个离岸合同复印件和对应的收汇凭证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注:
  (1)离岸外包合同包括:原始合同或协议、框架合同或协议、需求定单等,如已取得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则可以登记证书为准。
  (2)ITO业务只需提交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复印件,BPO和KPO业务的合同复印件不需要全部复印,但复印件内容至少包括:
  A、合同首页,
  B、能够反映符合ITO\BPO\KPO业务内容、金额、客户国别,
  C、双方签字盖章页。主要业务内容为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或在旁边用中文译注,以便于审核。
  (3)收汇凭证可以是出口收汇核销单或银行水单等有效凭证。
  2、各企业装订成册的材料,请于2012年4月20日以前上报到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和服务外包示范区(各区县联系人见附件三)。各区县收集汇总的材料交市商务委的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3、已通过离岸合同及收汇凭证审核的企业,可在申请财政部、商务部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时作为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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