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校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1]46号)
自治区党校:
你校《关于申请调整宁夏党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报告》(宁党校发[2011]80号)收悉。鉴于你校学员楼住宿条件和教学设施的改善,相应增加了成本支出,经研究决定,同意调整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杂费
县处级班、中青班学杂费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元;厅(局)级班学杂费由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90元。
二、住宿费
4号、5号学员住宿楼住宿费由每人每床16元调整为每人每床30元;对外承办会议及散客每人每床由40元调整为每人每床50元。
2号学员住宿楼(清源大厦)住宿费,计划内学员由每人每床30元调整为每人每床45元,计划外学员由每人每床80元调整为90元。
三、你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前应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