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调整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宁价费发2011]50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670号),我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激素、调节内分泌类和神经系统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价费发[2011]41号),要求对在我区市场上销售的《通知》中未列剂型和规格的药品,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现根据申报及梳理的情况,依据《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区内市场上销售的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详见附表),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的药物,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
二、全区各级医疗机构现行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凡与本通知附表所列药品属同品种的,其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按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执行;低于本通知附表规定价格的,仍按原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