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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国库〔2011〕2510号)


市级各预算单位、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零余额账户”)审批管理,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2〕1250号)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需开立或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开立申请表》(附件一)或《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附件二),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书面申请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立或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的理由,选择的开户行名称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预算单位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前,应先申请取得部门预算编码。
  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市政府或市机构编制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或变更、撤销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相应证明材料等。
  二、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核无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发文,并抄送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三、预算单位持市财政局批复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代理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核准后,代理银行应及时告知预算单位,并在3个工作日内按统一格式将开户行、账号等信息报告市财政局。
  四、预算单位变更银行预留人名章,可直接到代理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无需市财政局审批。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开户申请表
  2.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变更、撤销申请表

  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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