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镇(乡)新增建设用地储备方式。全市的城镇(乡)新增建设用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办理项目的立项、选址、报批手续;负责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负责对已达到出让条件的建设用地,根据年度供应计划及市场需要,制定供地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土地供应价格专家组评审、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议会审、市人民政府土地供应价格复核组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4.工业用地储备方式。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指导贵港市江南工业园、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贵港(台湾)产业园对项目用地进行储备。项目的立项、选址、报批、征地等工作由园区负责办理,所需资金由各园区负责筹集。
园区项目用地的供应价格由各园区提出意见,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政府规定的供地程序办理。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价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求:一是不低于征收土地成本;二是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的70%;三是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贵港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各园区每年土地储备要达3000亩以上,用地指标除市政府每年分配以外,其余均由各园区通过多种途径解决。一是做好项目包装,会同市发改、国土部门积极争取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的支持,力争每年有1个以上建设项目在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立项,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由自治区安排不少于1500亩的年度用地指标,超出1500亩部分可结转作为下一年度的考核指标;二是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积极会同建设、国土部门对各园区范围内的工业项目用地进行清理,盘活利用好闲置厂房、破产企业的存量建设用地,提高闲置土地利用率,缓解新增用地的压力。通过盘活调整出的土地,可列入每年土地储备任务。
5.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储备方式。对应当收购储备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在进行实地调查并征询规划部门意见后,按照土地的取得方式和现用途的土地评估价格实施收购储备,双方签订协议。收购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退出土地,收购资金不能满足破产改制需要的,由市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
凡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变更等手续。
(三)土地储备资金筹集和使用
1.土地储备资金以财政返还收储成本和提取土地储备基金为主,以银行贷款融资等其他方式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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