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职责分工。市城管局是公共停车泊位的扎口管理部门。按照“泊位停车设施管理在城管、处罚权仍在交警,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分工原则,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按照以下职能分工共同做好停车泊位管理的各项工作。
1.市城管局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1)指导、协调各区、开发区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2)将停车设施管理纳入全市网格化管理范畴,依托网格化巡防,做好停车日常管理及执法,并纳入考核范畴;(3)建立动态的公共停车泊位资源管理机制,在路外公共停车泊位能够满足需求的区域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逐步还路于民;(4)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初步方案》;(5)负责公共停车泊位的组织收费和监督管理,并对票据进行扎口管理,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在公共停车泊位管理中行使职责、发挥作用,并组织停车泊位市场化运作,负责相关设施的建设及成本回收。
2.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城管局、规划局等部门审核《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初步方案》;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停车泊位的标识、标志、标牌、标线等设施的设置工作;做好清理违法停车、实施违停处罚等日常管理与执法工作。
3.市法制办负责制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相关法规,监督、指导各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做好拒付费处理、违章停放处罚等相关工作。
4.市规划局负责公共停放设施的规划评审,参与停车规划、泊位调整等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有关工作。
5.市建设局负责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对先期投入进行保障,并在后期收益中逐步回收;参与公共停车泊位的权属界定、收费价格的调整等工作。
7.市物价局会同市城管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调整公共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并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8.市房管局负责居民小区内停车服务的协调、监督与管理工作;参与居民小区周边停车规划、泊位调整等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的有关工作。
9.区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管理等工作。
(四)科学确定收费标准。按照“核心区高、非核心区低,白天高、夜间低,地面高、地下低,路内高、路外低,大车高、小车低”等“五高五低”的原则,在按照一定比例设置免费停车泊位的同时,对公共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综合考虑社会停车的供需矛盾和社会承受能力,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
时段,分别实行“计时、计次、包月计费”,在兼顾路外停车行业发展与便民利民原则的基础上调整现行道路泊位停车收费的标准,充分发挥价格的调控作用。具体标准及相关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