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法院的司法程序,判决、裁定价格较低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拍卖价格较低的;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低价出售房屋的;
(四)房屋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必须委托在珠海市注册登记且拥有二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的评估机构由申请人现场随机抽取确定,评估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 确定评估机构后,纳税人应持《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自行委托评估,并于收到受理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反馈意见表》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九条 受托评估机构进行交易纳税评估时,应根据《房地产估价规程》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如税务机关认为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并以评审价格作为计税价格,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核相关资料,并结合判决、裁定、拍卖或评估的价格,重新调整计税价格,报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发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告知经调整后的计税价格。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
第十二条 既不缴纳税款又未按规定的期限提交评估报告的、或者按照原核定计税价格缴纳了税款的,争议流程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