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1号)
为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的要求,珠海市于2012年3月1日启用存量房(即“二手房”)交易评估系统。为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关于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现将《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予以发布,自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买卖存量房的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出具的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自收到《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买、卖双方向受理交易申报的税务机关提出争议申请,填写《珠海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第四条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正当、证明资料充分的,予以办理;经认定纳税人的理由不正当或证明资料不充分的,对原计税价格不作调整,并将处理意见于受理当日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五条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况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