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要求的通知
(珠国税发〔2012〕2号)
市国税局、地税局横琴新区局,各区(分)局:
为保证我市2011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申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项目范围
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的项目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的办理程序
(一)企业办理备案申请
企业需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5日前,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规定,向企业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我市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附件1,我市地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附件2);
2.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要求提供人员名单、所在工作部门、工种、工资情况,统一表式见附件3);
4.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要求纳税人自行编制,分项目、分摊费用标准、金额、列出明细项目,统一表式见附件4);
5.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要求分项目提供核算情况说明);
8. 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