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税费政策。
1.公司享受西部鼓励类文化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2.五年内免征公司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车船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自盈利年度起)、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减免的税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发展。
3.为顺利推进公司组建工作,由自治区财政负担用于资产评估、审计、注册登记、开办、政策法律咨询等所需费用。
4.公司在资产评估增值、资产划拨或转让涉及的相关税收问题,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5.公司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投入方式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210号)有关规定,履行投放平台企业职能,参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等相关项目的投资绩效管理。
6.公司财务关系在自治区财政厅单列。
(四)收入分配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五)土地政策。
1.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09〕8号)规定,对划归公司的土地,经评估作价后,转增为公司国家资本,作为商业用地开发利用,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
2.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文化旅游产业的决定》(宁党发〔2012〕3号)规定,公司实施的重大项目所用土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确保规划建设用地,并参照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用地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对公司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文化旅游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六、关于资产划转的相关问题
(一)将宁夏大剧院、宁夏文化馆(原宁夏展览馆)和宁夏文化馆旧址、宁夏图书馆旧址、宁夏艺术学校旧址、文化厅办公旧址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闲置土地(文化厅办公旧址南端相连处)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在内的实物资产(共约7亿元)交由公司管理,进行商业开发,由财政厅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自治区财政五年内分期给公司注入货币资本3亿元,作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交由公司管理后,宁夏大剧院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性质不变,人员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运行维护经费由自治区财政补贴。宁夏文化馆事业单位性质、经费形式、管理体制不变,由公司负责对宁夏文化馆实施异地新建,为其新建不少于1万平方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办公用房。原定由宁夏艺术学校自筹的新校区建设资金3000万元改由公司承担,原定以宁夏艺术学校为主体向银行贷款的新校区建设资金5000万元仍由宁夏艺术学校负责向银行贷款,由公司担保,贷款本金和利息原定承担主体不变;公司对文化厅办公旧址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闲置土地(文化厅办公旧址南端相连处)进行商业开发后,按同等面积给政府机关事务局返还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