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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汕头市公安局等关于强制清理拆除新津河两岸和外砂河东溪洲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汕头市水务局、汕头市城乡规划局、汕头市公安局、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粤东航道局、汕头市海洋与渔业局、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强制清理拆除新津河两岸和外砂河东溪洲违法建(构)筑物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江河堤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新津河下游(金津大桥至出海口)两岸和外砂河东溪洲违法建(构)筑物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新津河自金津大桥至出海口两岸范围内和外砂河东溪洲,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码头、亭台、篷屋等建(构)筑物,都必须清理拆除。

  二、上述范围内的违法建(构)筑物应于2011年11月18日之前,由违法建设者自行清理和拆除,做好堤围的修复和河道的清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处理;逾期未拆除的,所在区政府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违法建(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妨碍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11年11月3日起施行。

  汕头市水务局
汕头市城乡规划局
汕头市公安局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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