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选目的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全市中小学的开展。
(二)树立民族团结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提高全市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全面深入总结、推广我市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供学习示范。
二、参评范围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
三、评选周期
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活动每4年开展一次,每次根据申报情况评出符合条件的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若干所。
四、评选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坚持全面育人,依法办学。
(二)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和较好的办学条件,管理规范,整体办学水平较高,在长期办学历史中享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三)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从学校实际出发,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按规定的课时组织教学活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有特色,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有创新,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五、推荐申报程序
(一)各区县教委和民委(民宗办)按要求全面检查本区县各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申报学校。
(二)申报学校按照《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填写申请表,写出书面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时内容要真实、完整。申报材料要全面、具体、有特色。
(三)各区县教委和民委(民宗办)认真审查申请表与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中的推荐栏,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2份上报评审机构。
六、评选认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