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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一、评选目的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全市中小学的开展。
  (二)树立民族团结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提高全市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水平,不断增强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全面深入总结、推广我市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经验,为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提供学习示范。
  二、参评范围
  北京市普通中小学。
  三、评选周期
  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活动每4年开展一次,每次根据申报情况评出符合条件的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若干所。
  四、评选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坚持全面育人,依法办学。
  (二)具备一定的办学规模和较好的办学条件,管理规范,整体办学水平较高,在长期办学历史中享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三)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旗帜,从学校实际出发,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将民族团结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按规定的课时组织教学活动;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有特色,民族团结教育活动有创新,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示范、辐射作用。
  五、推荐申报程序
  (一)各区县教委和民委(民宗办)按要求全面检查本区县各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申报学校。
  (二)申报学校按照《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填写申请表,写出书面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时内容要真实、完整。申报材料要全面、具体、有特色。
  (三)各区县教委和民委(民宗办)认真审查申请表与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中的推荐栏,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2份上报评审机构。
  六、评选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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