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11〕760号)


各区县教委、民委(民宗办):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总结、宣传本市民族团结教育的典型经验,促进中小学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教委、市民委决定在全市普通中小学开展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活动。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委和民委(民宗办)按《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见附件1)全面检查本区县各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严格按照评选标准确定2所申报学校,中小学总数超过100所的区县可申报3所学校。
  二、申报学校按照《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要求,填写《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申请表》(附件3),提交不超过3000字的书面申报材料。
  三、各区县教委和民委(民宗办)需认真审查申请表与申报材料,填写申请表中的推荐栏,加盖公章,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将上述全部材料一式2份上报市教委基础教育二处。
  四、市教委、市民委将组织有关人员成立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和评选工作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初评,并于2012年秋季开学后,对通过初评的学校采取实地检查等形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名单。
  各区县要按照《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评选的申报工作。
  市教委联系人:陆小红
  联系电话:51994928
  传真:66074805
  市民委联系人:刘霄羽
  联系电话:83979358
  传真:83979359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北京市民族团结教育示范学校评选办法(试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