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北京市重点学科增补申请表
申报重点 学科类别
| □一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
|
□二级学科北京市重点学科
|
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填表说明
一、“申请表”中单位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4年发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标准》(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代码填写。
二、申报北京市重点学科的学科所涉及的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及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二级学科的名称和代码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
三、《申请北京市重点学科基本数据》的统计范围应确属所申请的重点学科。统计数据要准确无误、有据可查。各项经费应是申请学科实际获得并计入财务帐目的经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发表论文篇数=近三年平均发表论文篇数/近三年平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经费=近三年平均科研经费/近五年平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数。
四、申请材料中只能填写在编人员以及本单位授予的博士、硕士学位情况。
五、除另有说明外,所填报各项与时间相关的内容均为2008年7月31日至2011年7月31日期间情况。
六、本表填写中所涉及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应是署名本单位且由本学科人员获得的成果。引进人员在调入本学科点之前署名其他单位所获得的成果不填写、不统计。同一完成人(或负责人)的同一科研项目和成果,一律不得在不同学科“申请表”中重复使用。
七、本表填写内容必须属实,字迹要清晰,并根据要求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和页码。文字原则使用小四或五号宋体。复制(复印)时,必须保持原格式不变,纸张限用A4,装订整齐。本表封面之上,不得另加其它封面。
八、在学科介绍、科研课题名称等部分若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一律不得填写或用“XXXXX”来代替。所涉及的重大国防项目请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含:项目下达单位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经费数额等,但须隐去项目名称)附申报材料后。
申请北京市重点学科基本数据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代码)
( )
学科名称(代码)
( )
项目
| 统计起止时间
| 基本数据
|
学术队伍
| 2011.7在编
| 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人
| 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人
| 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人
| 具有博士学位 人
|
科
学
研
究
| 2008.7
~
2011.7
| 发表论文
共 篇
| 在学术刊物
发表 篇
| 在学术会议
发表 篇
| SCI、EI、SSCI
收录 篇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发表论文 篇/年·人
|
出版学术专著共 部
| 出版译著共 部
|
获国家级奖
共 项
| 获省部级奖
共 项
| 获高校人文社科奖共 项
| 获其他科研奖
共 项
|
获发明专利
共 项
| 科研成果转让
共 项
| 科研成果被采用
共 项
| 直接经济效益
万元
|
2008.7
~
2011.7
| 五年内拥有科研经费合计 万元, 平均每年 万元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科研经费 万元/年·人
|
2011.7
| 目前承担科研项目共 项
| 其中国家级项目 项
| 国务院各部门项目 项
| 北京市项目 项
|
企事业单位合作项目 项
| 国际合作项目 项
| 其它项目
项
|
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经费合计 万元
|
教学与
人才培养
| 2008.7
~
2011.7
| 招收博士生合计 人
| 授予博士学位合计 人
|
招收硕士生合计 人
| 授予硕士学位合计 人
|
2008.7
~
2011.7
| 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共 项
| 获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共 项
|
出版教材(教学用书)共 部
|
工
作
条
件
| 2008.7
~
2011.7
| 拥有专业实验室面积合计 ㎡
| 拥有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合计 台(件)
| 仪器设备值合计
万元
|
本学科中外文藏书合计 万册,拥有中外文期刊 种
|
2008.7
~
2011.7
| 投资仪器设备费
合计 万元
| 用于购置本学科图书
经费合计 万元
| 用于改善本学科点工作条件的其他投入合计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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