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确定公安、市政、工商、环保、水利、供电、供水、街道办事处、社区等配合单位的职责。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应当由违法建设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员到场签字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第二十三条 对于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市住建部门向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后,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市住建部门应当立即将案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查封或是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第二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市住建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实施强制拆除。
第七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立案。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市住建部门及时做出立案决定。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市国土部门及时做出立案决定。
第二十六条 调查取证。
对于已立案查处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案件,执法主体单位应当进行现场勘测、调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执法主体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