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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违法用地案件的查处

  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用地案件的,由市国土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违法用地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后,应根据违法用地的具体情况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违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可以并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
  (三)破坏耕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可以并处土地开垦费2倍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市国土部门向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市国土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章 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由金城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必须强制拆除的违法用地项目,由市国土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决定和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实施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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